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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权投资基金需向基金业协会提交2020年度审计报告(时间截至2021年6月30日)

发表于2021年6月1日 已阅读5548次

2020年已经结束,作为私募基金,需披露备案基金2020年运营、财务等系列信息,以免被列入异常机构,相关工作即可以准备起来。此外,2021年需披露备案基金审计报告,特提醒!

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向基金业协会提供2020年度审计报告

2021年2月5日,中基协AMBERS系统(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)上线试运行私募基金年度财务监测报告模块。这为私募股权基金定期披露年度审计报告提供了技术支持。

出台背景:为落实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(2019版)》第二十五条“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报送私募投资基金年度报告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、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”的规定,提高私募基金运作标准化水平,推动私募行业及时、统一、规范地报送私募基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信息。

总体要求:截至2020年12月31日,正在运作的自主发行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(含FOF)、创业投资基金(含FOF)的管理人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管理人,需按照AMBERS系统待办任务提示提交私募基金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填报基金财务监测信息。考虑到新成立基金及已在清算过程中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,基金成立日在2020年10月1日(含)之后,或者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在AMBERS系统提交“清算结束”申请并上传了清算报告的基金,2020年度的财务监测报告信息中“审计信息”栏目为选填项。

时间期限:私募股权投资基金(含FOF)、私募资产配置基金2020年度财务监测报告的提交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。创业投资基金(含FOF)2020年度财务监测报告的提交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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